小学入学、转学、升学政策规定介绍
小学入学:《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小学转学:县市教育主管部门备案,转出学校开出转出证明,转入学校开出接收证明。
小学升学:《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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