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举措 >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幼儿园办园审批和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幼儿园办园审批和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2013年02月07日 16:48:57 来源:朔州市怀仁县教育局 访问量:2110

 

 

怀教发[2010]39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幼儿园办园审批和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各级各类幼儿园: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民办幼儿园的审批管理工作,规范民办幼儿园办学行为,促进我县民办幼儿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办园条件

()单位举办的,举办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个人举办者必须是享有政治权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有稳定、可靠、合法的经费来源。

()办园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

()具备幼儿园设置的基本条件(见附件)。

()机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冠以“全国”、“中国”、“中华”、“国际”等字样,不得使用易产生误导的词汇。幼儿园对外用名必须与县教育局审批同意的名称一致。

二、申请材料

()办园申请报告(原件)、举办者的签字及印签、所在镇(街道)意见,其中申请报告内容须包括:举办者、幼儿园名称与地址、培养目标、办园规模、办园形式、办园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举办者资质证明(交复印件,验原件)。个人举办者,须提供身份证及简历,注明现地址、联系方式,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单位举办者,须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法定代表人简历等。

()经费来源证明文件(原件)。举办者为两个及以上单位和个人的,须提供各自的出资数额、出资比例证明。

()园产来源证明材料(交复印件,验原件)。属购置或自建园舍的需提供产权证明;属租房办园的须提供租期3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原件)。

三、审批材料

提交材料包括:

()幼儿园名称、地址、办园宗旨、规模、形式等;幼儿园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拟任园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拟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身份证、专业资格证、健康证明、工资待遇材料、聘任合同等复印件(验原件)。

()拟办幼儿园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材料(原件)。

()提供“五证”:

1.房产证或租赁合同(验原件、交复印件)

2.建筑质量检测合格证(原件)

3.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4.食堂卫生许可证和卫生保健合格意见(验原件、交复印件)

5.注册资金、风险担保金验资证明(原件)

四、审批程序

()申请

申请设立幼儿园的个人或机构(以下简称申办者)须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经所在镇(街道)出具意见并盖章后,将申请报告及所需材料报送县教育局。

()受理

(1)县教育局接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对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作初步审查。对符合规定的,提出受理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应书面说明不受理理由。

(2)在申请报告正式受理的20个工作日内,县教育局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核查,并作出是否同意筹办园的批复。

()颁发办学许可证

县教育局对批准正式设立的幼儿园颁发《怀仁县幼儿园办学许可证》,并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对不予批准的,作出书面说明。

()公告

将批准举办的幼儿园向社会公告。

()其他事项

1、已通过审批的幼儿园因故停办、更名、合并、迁址、变更单位或举办者、改变性质等,均应向原审批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  

2、《怀仁县幼儿园办学许可证》有效期1年。幼儿园应在有效期满前30天内到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发证机关应根据《怀仁县幼儿园准办标准》对幼儿园的办园水平重新进行审查、换发、缓发或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五、幼儿园管理

()园务管理

1、幼儿园要全面贯彻《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接受县人民政府及县教育局的领导和管理。

2、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或负责人在举办者、县教育局的领导下,全面负责领导幼儿园的管理工作。幼儿园举办者应为幼儿的发展提供安定的环境,保障教师工资待遇和各项合法权益,保证园长和教师队伍的相对稳定。

3、后勤和财务管理规范,收支分开,账目清楚。

4、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5、建立工作人员和幼儿名册,按要求做好统计报表工作。

()招生和编班

1、幼儿园招生应坚持就近原则。幼儿入园前,须接受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2、编班人数:班级规模适中,超标范围控制在6人以内(班额标准: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混合班30人)。

3、严禁以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作为招生、编班的条件,不得与小学生复式编班。

4、如果具备适宜的设施和师资条件,幼儿园可以招收3岁以下幼儿,托班设置可参照本标准。

()保育和教育教学

1、幼儿园应遵循《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为幼儿提供健康适宜的成长环境,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遵循幼儿的身心发展规律,培养良好的品德和健康的生活习惯。

2、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保教并重。可根据本园(所)的实际,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和方法,不得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严禁“小教化”和“放羊式”教学,严禁歧视、侮辱、虐待和体罚或变相体罚学龄前儿童。未经县教育局批准,园(所)不得举办各种特色班和有学龄前儿童参加的展示活动。     

()安全工作

1、不得招收无体检卡的幼儿。园(所)应建立卫生保健制度,防止食物中毒和传染病流行。注意幼儿饮食卫生,合理制订营养食谱,饭菜应每天取样留滞24小时。严格执行清洁卫生制度,做到一人一巾、一杯,且每天消毒。

2、建立安全防护制度,严禁在园(所)内设置威胁幼儿安全的危险建筑物和设施。使用的教具、玩具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的规定。

3、原则上不得使用车辆(包括自行配备和租用)接送幼儿,不得为招徕生源而使用接送车。如确实需要,须经教育主管部门以及公安等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且须严格按照公安部、教育部《关于实施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2号修改单的通知》(公交管〔2007162号)及其他相关文件要求配备校车,对驾驶员资质严格把关,建立教师跟车制度和收车验车制度,确保幼儿安全。

()财务管理

1、建立财务制度,设立财务账册,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园(所)收取资金、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园(所)存续期间,均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园(所)应将办学资金的20%,每学期收取保育费、杂费的5%作为风险储备金,交由县教育局专项存储。当风险储备金达到园(所)本学期保育费、杂费收入时,不再提留,且可退还经济风险担保金。风险储备金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动用。

2、收取的保育费、伙食费、可按教育成本、社会供求状况自定标准报教育、物价部门备案并公示,未经备案和公示的,不得收费。收取费用可分别按学期或按月计划,按学期收取的,在幼儿因故(生病、举家搬迁、家庭因突发事件等)不能再

入园(所)的,其费用按月结算,予以清退。

3、幼儿的膳食经费必须建立专门账册,独立核算,按成本收取,严禁克扣幼儿伙食,并定期向家长公开账目。膳食制作和用膳须与工作人员分开。  

4、园(所)可接受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所得捐赠属园(所)公共财产,应单独立账,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组织幼儿活动。捐赠者有明确意愿的,应按其意愿使用捐赠款。  

5、园(所)应规定园(所)长、教师、保育员等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并报县教育局备案。建立教职工工资账册,教职工工资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水平;对已签订聘任合同的教职工,应按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6、在园(所)无外债并已预留风险保证金、发展基金和福利基金且办学正常开支有盈余的前提下,允许对举办者给予合理回报,回报率每年应控制在举办者投入资金的10%以内,并及时向县教育局备案。其余办学积累资金应用于园(所)建设,

不得抽逃和挪用。

7、园(所)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管理与监督

1、县教育局应提供条件对园长、教师、保育员进行定期的岗位培训,并对园(所)的教育教学业务进行指导。

2、县教育局要加强对园(所)的督导、评估,帮助其提高办学水平,并实行年检制度。

()法律责任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由县教育局发出整改通知书,对不予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意见自二〇一〇年八月一日起实施。

七、本意见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怀仁县教育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怀仁县办幼儿园准办标准(试行)

附件:      

怀仁县民办幼儿园准办标准(试行)

一、有固定安全的园舍

1、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安全县域内,周围环境无污染,无严重噪音,园内环境卫生清洁。属租赁园舍办园的,举办者须与园舍产权者签订3年以上合同,明确相关责任与义务,并向社会公示。

2、幼儿园应独立设置。园舍和设施必须与幼儿的保育、教育要求相适应。场地不得小于200平方米。需提供城建、消防、卫生等部门审查合格的证书(或证明)。

3、房屋建筑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通风、干燥。每班配有幼儿活动室、午睡室,活动室面积生均1.5平方米以上,若两者合用,使用面积之和不得低于生均2平方米。有适合幼儿并符合卫生要求的午睡床铺设备,确保一人一床或一人一位。寄宿制幼儿园(班)须有幼儿专用、每人一床的独立寝室。

4、每班或每一楼层配备幼儿盥洗室,流水洗手龙头4个以上,幼儿厕所蹲位4个以上。

5、有户外活动场所,幼儿生均2平方米以上。场地平整、安全、适用,有一定的绿化面积。同时应配备必要的、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体育活动设施。幼儿园的所有园舍和活动场所都必须设置安全栅栏和围墙。

63个班以上的幼儿园,应适当设置值班室、保健室、办公室、教职工厕所等服务用房;寄宿制幼儿园(班)必须有疾病隔离室、浴室、洗衣房(或适用的洗衣机)等。

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

7、有适合幼儿使用的桌椅、床、杯柜、毛巾架和饮水设施。

8、有一定数量的幼儿游戏和学习活动需要的图书、教具、玩具和体育运动器具等,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卫生标准。桌面玩具要做到经常清洗,保持清洁卫生。

9、有必备的教育教学设备和用具以及幼儿学习和生活所必需的其他设备和用品,如电视机、黑板等。

10、厨房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应配有餐具、毛巾、茶具消毒设备和电冰箱等。

11、幼儿园还应根据消防管理部门的要求,设置消防安全通道,配备消防栓、灭火器等必要的消防安全设施。

三、有合格的师资

12、幼儿园应当配备园长以及足够数量的专任教师、保育员、保健和后勤人员。平均每个班级至少配备1.5名专任教师,0.5名保育员;寄宿制幼儿园保教、工勤人员酌情增加。

13、园长应具有适用的教师资格证。3年以上教龄,取得市或县教育行政部门核发的《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具有一定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14、幼儿园合格专任教师应具有适用的教师资格证。在现阶段,幼儿园专任教师起码要具有高中或中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经过幼儿教育专业培训、年龄在55周岁以下。

15、保健人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经过卫生保健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证。

16、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55周岁以下,经过保育职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证。

17、幼儿园的所有工作人员都应热爱幼教事业,热爱幼儿,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胜任本职工作。

18、幼儿园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并定期进行体检。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四、说明

19、本标准包括了举办幼儿园基本要求。县教育局在审批时依据相关条款进行审核。

20、本标准是对幼儿园的最基本要求,达到本标准才允许设置和举办幼儿园。在审批通过后,幼儿园应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提高保育教育质量,争取达到更高等级。

 

 

 

 

 

 

 

 

 

 

 

 

 

 

 

主题词:幼儿园   审批   管理   实施意见   

  报:市教育局,县委、县政府、县人大、县政协、

政府池副县长

发:全县各类幼儿园。

  怀仁县教育局                  2010年6月30印发

编辑:李春梅
评论区
发表评论

评论仅供会员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校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教育部 中国现代教育网 不良信息 垃圾信息 网警110
郑重声明:本站全部内容均由本单位发布,本单位拥有全部运营和管理权,任何非本单位用户禁止注册。本站为教育公益服务站点,禁止将本站内容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有任何内容侵权问题请务必联系本站站长,我们基于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严格履行【通知—删除】义务。本单位一级域名因备案流程等原因,当前临时借用网校二级域名访问,使用此二级域名与本单位官网权属关系及运营管理权无关。怀仁市教育科技局 特此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