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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学校体育工作专项督查的通知

2013年09月28日 10:34:02 访问量:680
                                                             教体艺厅函[2013]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3号,以下简称国办发5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学校体育政策措施,健全学校体育制度,做好学校体育工作,大力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近期教育部将邀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体育总局、中央编办和国办等部门组成督查组开展学校体育工作专项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重点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和国办发53号文件要求,全面检查各地加强学校体育工作情况,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地方各级政府对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具体措施。

  2.落实加强学校体育工作机制建立情况。

  3.学校体育工作三年行动计划编制情况。

  4.学校体育师资配备与培训情况及计划。

  5.学校体育设施设备达标情况及计划。

  6.学校体育运动安全及购买校方责任险经费落实情况。

  7.保证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情况(体育课、大课间、课外体育活动)的具体措施。

  8.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情况(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工作情况;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结果与变化情况;视力不良率)。

  9.各地各校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经验、创新举措和成效。

  二、督查方式

  1.自检自查。各地要认真做好本次专项督查工作,围绕本次督查重点内容,积极开展学校体育自检自查工作,认真撰写自查报告和填写学校体育工作调查表(附件)。

  2.督查抽查。督查组将于2013年9月25日—27日和10月8日—10日赴部分省(区、市)进行督查抽查,具体时间由各督查组组长商本组成员和被抽查省份后确定。督查组每组5-6人,分别由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体育总局、中央编办和国办有关负责同志组成,每省(区、市)检查时间为3天左右。督查采用听取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查阅有关文件和材料、召开校长和教师座谈会、填写调查表等方式,汇报会请教育、发改、财政、体育、人事等相关部门参加。每省(区、市)抽查1-2个地(市),每个地(市)抽查1-2个县(区、市)及2-3所学校。

  3.督查结果将以报告形式向国务院汇报。

  三、有关要求

  1.请各地重视开展此次督查工作,实事求是地开展自查工作,真实反映工作现状,严防形式主义或走过场,调查表填写要准确、可靠。请于2013年9月30日前将自查报告、调查表和有关文件材料报教育部,并发电子版至联系人电子邮箱。

  2.督查抽查期间,要认真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格工作纪律,简化接待,轻车简从。到校检查时,不得组织师生迎送,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秩序。

  3.被抽查省份、督查具体时间和人员由我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另行通知。

  联系人:许弘,电话:010—66097180;

  电子邮箱:xuh****@moe.****

  附件:学校体育工作调查表

教育部办公厅

201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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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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