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教师继函[2012] 20 号
关于下发《山西省“国培计划”参训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各有关院校:
为了规范“国培计划”参训教师(以下简称“国培教师”)选拔、管理工作,根据《山西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国培教师”是指参加“国培计划”示范项目、中西部项目、“幼儿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项目,“培训者培训项目”及相关的国家级培训项目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
二、符合据选拔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根据学校安排参加国家级培训,是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三、应按照个人报名,学校审核,校内公示,县教育局确定的方式进行选拔。
四、学校应保障“国培教师”培训期间有关待遇不受影响。应及时足额报销交通等相关费用。
五、学校与相关培训机构要及时沟通,担负起共同管理“国培教师”的责任。
六、在参训学员报到时,培训机构应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教师不予报到,并上报省教育厅,由教育厅责成市县教育局予以调换。
七、培训机构在培训期间负有管理“国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对优秀的“国培教师”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定的教师应批评教育或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1.培训机构应对“国培教师”做出鉴定,对表现突出的参训教师颁发优秀“国培教师”证书。
2. 无故不参加培训者,由县教育局做出处理,及时上报省教育厅。
3.培训期间擅自脱岗的,由培训院校予以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擅自脱岗时间超过培训总时间三分之一的,不予颁发培训合格证书,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4.不能按时完成培训规定任务或考核不合格者,不予颁发培训合格证书,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5.违反培训机构其他规定者,根据相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通知其所在学校,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6.对参加培训但未取得合格证书者省教育厅将追缴培训经费,并责成有关部门做出相应处理。
八、参加顶岗置换培训的教师,应认真填写《“国培教师”培训鉴定表》,由培训学校签署考核意见,加盖学校公章,邮寄至参训教师所在学校,存入教师个人档案。
附件:《“国培教师”培训鉴定表》
山西省教育厅
2012年7月19日
附件:
“国培教师”培训鉴定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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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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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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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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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 |
市 县(区) |
工作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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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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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 学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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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 院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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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 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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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我 鉴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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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培 训 单 位 的 评 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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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 导 教 师 评 价 |
指导教师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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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 训 单 位 考 核 意 见 |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注:1.培训单位考核意见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2.此表双面打印,一式两份,一份邮至参训教师所在单位存入个人档案,一份由培训单位留存。